怀孕期间公司破产,还能领到生育津贴吗?

摘 要

  现如今,职场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而女性三期是单位女职工势必面临的特殊时期,同时也是劳动关系比较集中的爆发点,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

现如今,职场女性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而女性三期是单位女职工势必面临的特殊时期,同时也是劳动关系比较集中的爆发点,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怀孕期间公司破产,还能领到生育津贴吗?

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女性三期”?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妊娠、生育及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简称孕期、产期、哺乳期。

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2.产期,正常生育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各省在2016年新增了奖励假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搜索,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3.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现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能报销大部分的生育费用,女性在生产期可以享受4-6个月的带薪产假,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生育津贴。

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因经营困难依法宣告破产的,可以与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纳保,可能会导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社会保险中断等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引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认为企业应该支付三期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遇企业破产,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应当将其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等计算至哺乳期满(即孩子一周岁止)并在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连同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

有些地方或立法规定、或以司法解释/纪要等的方法,作为地方的司法指导;

例如:

重庆--企业要预留生育保险费用

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江苏--企业要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依据《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所以,如果公司是真的破产了,孕期职工可以要求公司赔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作的年限来支付,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孕妇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对于三期待遇损失补偿,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果能与公司友好协商,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但无论怎么样,失去工作也意味着社保的中断,在公司给你停缴社保时,一定要注意社保的衔接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找个靠谱的社保代缴公司挂靠上,避免社保中断,以免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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